首页    version 1.0.1    新闻动态    清华大学应急管理研究基地多位成员受邀参加应急管理地方立法优秀案例交流研讨会

编者按

2021年5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主办的“应急管理地方立法优秀案例交流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清华大学应急管理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闪淳昌教授、副主任吕孝礼副教授、兼职研究人员李程伟教授、李明教授、魏玖长教授、詹承豫教授、张海波教授、陶鹏副教授等出席会议并作报告或评议。中国政法大学林鸿潮教授主持开幕式。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周成奎,原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余德旋,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政策处处长刘顺章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四川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广州大学、广东省委党校、大连海事大学、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等十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广东、河北、湖北、江苏、浙江、上海、辽宁等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的立法实务工作者出席了本次会议。

 

在开幕致辞中,闪淳昌多次强调向基层学习的重 要性,从多次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经验出发强调了应急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对中国特色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前景做了展望。

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 闪淳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李程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詹承豫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起草课题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李程伟教授就《实施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首先,李程伟指出《实施办法》在出台背景上有一定的政治考量。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之后,作为首都的应急管理地方立法,《实施办法》需要确保在2008年奥运会举办之前实施,这对于其实践性和前瞻性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实施办法》在制定思路上遵循了减缓、准备、响应、恢复重建的全过程应急管理理念。最后,李程伟对未来的修法方向进行了展望,认为修法的方向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化和新科技的发展,前瞻性对于一个特大城市的立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社会、信息技术发展等领域的问题都有必要在修法中加以考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詹承豫教授进行了评议。首先,詹承豫认为地方立法需要解决三个问题,即对上位法的相关制度进行具体细化、切实解决地方突发事件应对问题、凝练应急管理实践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其次,詹承豫认为《实施办法》具有以下特色:第一,《实施办法》以政治考量为驱动力,在较短周期内制定出台,具有突出的问题指向;第二,北京作为首都,其面对的突发事件无论在性质、类型、影响还是程度上都不同于一般地区,在空间上具有特殊性;第三,《实施办法》极具实践性,建立了与首都规模相匹配的特殊应急模式。最后,詹承豫认为在新一轮修法中应当考虑完善以下问题:第一,新技术的介入及其适用条件值得思考,例如如何实现好应急管控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第二,社区应当承担更多的应急功能;第三,有必要明晰战时机制或战时状态的定义及其适用条件,或者细化对紧急状态的情景化或制度化的规定。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科技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魏玖长教授(线上)对《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行了评议,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管理规定》是以充分的事故调查和对一定的先验规律进行分析为基础制定的。《管理规定》对于危化品的类别、环境状态、责任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真正实现了闭环的全流程管理。第二,《管理规定》在风险的预估方面做得较好。由于危化品生产运输经营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因此制定群众举报、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监管平台制度均有利于对违法行为和危化品风险进行预估预防。对于《管理规定》中略有不足的方面,魏玖长认为,目前《管理规定》更侧重于重视物的不安全状态,但人的不安全行为往往也是导致危化品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难以取证,难以被及时监控,所以这一问题成为《管理规定》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希望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在未来的修法过程中可以考虑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管控或者干预。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海波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张海波教授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评议。宏观层面上,张海波认为当前我们对安全生产的理解已经由原来的企业管理问题转变成国家安全问题。因此,如何定义安全、由谁负责安全、怎样实现安全等基本问题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而在转变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政府的职责和角色靠前。《规定》的出台明晰了主体责任,并在一年的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中观层面上,《规定》中强调企业由他律向自律转变是一种较为温和的方式,其目的在于积极寻求安全监管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平衡点。微观层面上,《规定》发挥实际效果取决于企业有能力执行相关规定。在当今时代下,企业需要承担公共安全义务,而这种义务会增加传统企业自身的成本负担。因此,政府有必要对企业予以帮助,共同执行相关规定。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陶鹏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陶鹏副教授对《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评议,指出《规定》具有两大亮点:第一,虽然对主体责任的规定并非面面俱到,但对当地典型问题都有较为细化的规定。第二,能够突出宁波市的地区特点与特色。陶鹏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风险管理要具备标准、信息和行为的干预三要素,因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也应当考虑上述三方面的要素,以期实现地方立法内容的系统性与完整性。此外,由于企业主体责任强调安全生产的管理流程,陶鹏建议可以尝试将典型行业中的典型操作性流程纳入《规定》之中。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清华大学应急管理研究基地副主任、副教授 吕孝礼

 

清华大学应急管理研究基地副主任吕孝礼副教授就《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三方面进行了评议:首先,肯定了上海具有地方特色的尝试,其中以单元化应急模式最为突出。其次,联动的指挥中心具有重要地位。吕孝礼指出110指挥中心作为全市社情风险信号的聚集地,其在突发事件的响应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110指挥中心可能更有利于早期研判,发现一些突发事件,甚至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初期处置和常态化应急状态的转换。因此,联动的指挥中心是一个非常独特的社情民意的平台。最后,吕孝礼以上海创设应急征用凭证制度为例,说明法律制度得以落实的具体执行方案需要地方相关部门进行不断创新性的尝试与探索,也希望类似应急征用凭证这样的创新性制度能够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中心教授 李明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中心李明教授就《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评议,提到三个方面:第一,《条例》的操作性较强,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和行业自律体系。第二,《条例》所规定的制度行政介入色彩较浓。第三,《条例》应更加重视风险管理问题。李明认为,在风险管理工作中,能做到“事后诸葛亮”已经属于较高要求,因此可以考虑适当淡化追责,但必须加强制度评估的分量和比重。

 

新闻来源:应急法研究

排版:刘宗青

核发:吕孝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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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应急管理研究基地多位成员受邀参加应急管理地方立法优秀案例交流研讨会

创建时间:2021-05-25 11:06